105 年前買的房,賣掉怎麼算稅
📋舊制 = 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(含)以前取得的房地產,賣出時走「財產交易所得」併入綜合所得稅;105/1/1 之後取得的請改用房地合一稅試算機。
✨有買賣合約 / 發票留著 → 用「核實認定」最划算;單據都丟了 → 改走「標準認定」。
⚠️本工具不適用以下情境:法人交易 / 105/1/1 後取得的房地(請用新制)/ 預售屋 / 境外居住者 / 信託與特殊配偶贈與案件。複雜情境請洽國稅局或直接 LINE 我聊聊。
繼承 / 受贈時的這兩個數字,可從當年遺產稅或贈與稅完稅證明上查到。
※ 沒留發票的部分國稅局原則上不認列;裝潢費需是「能增加房屋價值或延長壽命」的支出,純粹粉刷不算。
財產交易所得會併入當年度綜所稅,請選你(含配偶)所得加總後落在哪一級。
本工具僅供試算參考,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。
© 買房宏綠燈 | 陳俊宏(dreamhomes.com.tw)